临政〔2007〕36号
临颍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小商桥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
决 定
皇帝庙乡、繁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维护国家文物安全,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漯河市文化局《关于立即纠正小商桥、杨再兴陵园以及杨再兴庙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漯文通〔2006〕1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一、将原由皇帝庙乡政府保护管理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小商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杨再兴陵园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杨再兴庙,繁城镇政府保护管理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受禅碑、受禅台,移交给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权,负责文物的调查研究、征集拣选、陈列宣传、保护管理等工作,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维修方案编制的基础工作及申报工作,监督各项文物法规的执行。
二、皇帝庙乡政府、繁城回族镇政府分别负责小商桥景区和受禅碑、受禅台的护林防火、治安和环境建设,并为文物开发利用与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决定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院。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