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抗洪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收发工作规范有序,现将捐赠物资收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和各单位要分别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抗洪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二、各工作小组要严明物资收发纪律,制定分类救助方案,切实做到:发放政策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发放数额公开和发放结果公开。
三、各工作小组在进行捐赠物资收发过程中,要认真填写捐赠物资登记表格,分类造册,做到有分配方案,有公开栏,有发放档案,有乡(镇)村盖章,有灾民签字。
四、收发捐赠物资具体操作程序:(1)接收。接收物资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并开具收据;(2)审批。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重点使用”的原则,由主管领导一支笔签字;(3)发放。领取人必须写明物资品名、数量等详细内容,签字后方能领取;(4)监督。要求在灾区收发站设立收发物品公开栏,公布当日收发情况,并在各收发点建立公开栏,提高物资收发工作透明度。同时接受纪监、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监督。
五、救灾捐款物资的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塌房屋和恢复生产;
(4)其他直接用于救灾的必要开支。
六、任何乡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救灾物资,严禁截留私分、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哄抢钱物。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对救灾捐赠物资收发过程进行跟踪、监察,发现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民政 救灾 物资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