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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商务部制定出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精神,结合临颍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设加油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2、可行性研究报告;3、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4、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分布示意图。)5、拟建加油站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申请建设农村柴油零售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向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3、符合省辖市农村网点规划的材料;4、符合当地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三、县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县辖区内加油站(点)发展规划,并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县商务局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3、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好、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它手段克扣油量的;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六、成品油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合格的,由审核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审核不合格,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省商务厅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规定的基本条件的;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禁止行为之一的;3、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4、无故不进行年度审核或不提交核查材料的。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市场管理 成品油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华民 梁俊峰 王小静 网站维护:王亚辉 魏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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