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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临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对全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征收办法及资金使用方向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按照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文件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其标准是:
    (一)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1.5%--3%计征。
    (二)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1%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2%计征。
    (四)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五)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5%--1%计征。
    (六)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七)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资源回采率的高低为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
    (八)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0.15%计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0.15%计征。
    (十)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其具体比例视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二、征收办法及财务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县物价部门负责,县物价调控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征收范围中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城建、广电、房管等单位由财政局代征,第4项个人出租门店由县房管局代征,第9项由县建设局代征,其它单位及行业由县物价调控办公室征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按季征收,被征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县物价调控办公室提供财务报表或收入情况等资料,按期交纳价格调节基金。对逾期不缴或拒绝交纳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或处罚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物价调控办公室负责对上年度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稽查补缴。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
    (一)报批程序
    由使用单位向物价调控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物价调控办公室调查测算确认有投放必要的,报县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后,价调办与使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拔款,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使用范围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928号文件精神,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贴。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求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入,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城市副食品市场建设,建立农产品进城绿色销售平台,为城市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副食品,丰富群众的菜篮子。
    6、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7、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任务完成奖励、物价调控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以及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认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办公经费、代征手续费和奖励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8、本通知由县物价调控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价调基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华民 梁俊峰 王小静 网站维护:王亚辉 魏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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