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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我省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今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特大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地震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迅速行动,踊跃捐款捐物,全力支援灾区。为保证我省捐赠活动有序开展,现就规范抗震救灾捐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捐赠。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号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激发社会各界的爱心和捐赠热情,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 规范有序地开展捐赠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救灾捐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协)会和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办公室)依法接收捐赠,要严格办理捐赠接收手续,对接收的捐赠款物实行登记造册,专帐管理。这次救灾捐赠除上述4个接收单位外,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收捐赠。对借机诈骗敛财的,要迅速立案、严厉打击。同时,要及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防止上当受骗。
    三、 及时上报救灾捐赠接收情况。各省辖市民政局以及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河南省希望工程办公室),要将全系统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情况在每天15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省支援抗震救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厅),由省支援抗震救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告省委、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四、所捐款物的管理与使用。这次援川救灾捐赠的款物,全都用于四川抗震救灾。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协)会、青少年基金会(希望工程办公室)要在依法、依章程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四川绵阳灾区的要求,统一调拨使用救灾捐赠款物,各地不要自行用捐赠资金购置救灾物资发往灾区,也不要直接将捐赠资金汇往灾区。以系统、部门、单位组织的救灾捐赠款物都要及时交于上述4个接受单位,以便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对灾区的支援工作。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李华民 梁俊峰 王小静 网站维护:王亚辉 魏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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