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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2007〕13号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临颍县交通局公安局关于治理整顿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临各单位:
《临颍县交通局公安局关于治理整顿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一日
临颍县交通局 临颍县公安局
关于治理整顿非客运车辆及“黑车”
非法载客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县道路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确保全县道路客运市场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目的,按照教育为主、部门联动、群众参与、依法有序的原则,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全县客运市场,坚持标本兼治、常抓不懈,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县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治理整顿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活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临颍县治理整顿非客运车辆及“黑客”非法载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治理整顿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专项活动,县政府副县长徐楚同志任组长。县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作为主要责任单位,选派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人员,参与此项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积极搞好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4月1日-4月8日)。研究制定治理整顿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方案,安排部署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调查摸底工作,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方案抓好落实,摸清非客运车辆及“黑车”底数,登记造册,为下步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二)广泛宣传(4月6日-4月15日)。通过新闻媒体、标语、传单、宣传版面等形式,大力宣传治理整顿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的社会危害性,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在全县形成治理整顿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的社会危害性,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在全县形成治理整顿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
(三)全面治理(4月16日-7月1日)。抽调县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人员组织综合执法队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仍在从事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的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附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坚决予以取缔。对在整顿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效果明显的单位,在全县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导致仍有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现象的,将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抓好宣传教育。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非法客运车主认识到非法载客的严重危害性,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这次整顿活动,形成非客运车辆及“黑车”载客违法、乘坐非客运车辆及“黑车”是漠视生命的共识。有关单位要切实搞好宣传工作,对治理整顿活动中出现的典型案件给予及时曝光。
(二)严格依法行政。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研究并用足用活各项法规,找准政策法律依据,对非客运车辆及“黑车”非法载客行为硬起手腕,从严从快查处,确保处罚到位,整治到位,使治理整顿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这次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所有涉及治理活动的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勇于承担责任,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严禁互相推诿、扯皮。交通部门要做好对非客运车辆及“黑车”摸底排查和营运证的发放工作;公安部门要抓好驾驶证、行车证的查验工作,对缠访、闹访、冲击党政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给予严厉打击;建设部门对城区非客运车辆及“黑车”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教育部门加强对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减少交通安全隐患;广电部门要开辟电视专栏、制做专题节目,采取电视访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监察部门查处政府公务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全县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乡镇要组织人员下乡入村,深入细致地做好摸底排查和宣传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这次治理整顿活动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探索在新时期管好客运市场秩序的有效途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效治理方案,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全县交通客运市场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有关法律依据
附件:
有关法律依据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违反规定载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四、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三款规定: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每辆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六、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二款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九条十六款规定,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千元。
主题词:交通 治理 整顿 客运市场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人武部,县法院,县检院。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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