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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2007〕19号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县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集中了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构建和谐临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把办理工作作为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作为推动政府工作、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途径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要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规范的办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转变作风,提高质量,真正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
各承办单位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切实转变作风,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和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问题,努力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做好说明和解释。对代表、委员过去多次提出,至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建议、提案,要深入研究,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好办实,不符合要求或确实难以办到的,要说明缘由,解释清楚,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各承办单位在全面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基础上,注意把握和筛选事关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特别是要把涉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安全饮水、群众行路难、构建和谐临颍等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问题的建议和提案作为办理重点,摆上日程,认真研究解决。
建议、提案最终能否得到真正的落实和满意的答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关心的问题,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作为办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与代表、委员和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及各党派、团体的联系,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对县人大、县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或者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承办单位在答复前要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后再行文。代表、委员对第一次答复不满意或又提出新问题的,承办单位应该按照县人大、县政协有关规定重新答复。对所有的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复文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三、规范办理,加强督办,确保按时完成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规定的复文格式(见附件1、附件2),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县政协提案委及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议案、建议、提案须在2007年8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
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督办机制,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县政府办公室将在适当时间会同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了解情况,推动办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面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二)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5日内与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联系,不得拖压搁置,不得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三)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见附件3、附件4)。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原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办结。
(四)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代表,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复文抄送县人大代表联络委或县政协提案委3份、县政府办公室3份。
(五)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回复率,争取与代表、委员就复文结果进行面对面地答复、交流,并将此作为衡量办理工作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9月1日前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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