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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127.0.0.1  发布:2007-7-24 15:59:28  来自:政府办  浏览:
 
 
 
 
 
临政办〔2007〕25号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临各单位:
  为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我县是雷电灾害频繁的县份之一。近几年来,全县高层建筑、弱电设备及广大农村因雷灾引起的事故逐年增多,特别是汛期因雷电致使人员伤亡的事件呈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气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必须在气象部门防雷审核合格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安监、公安消防、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预防雷电,减少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凡大型共用建筑、住宅区、工业园区,特别是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品仓库、气站、加油站、露天堆场、电力、化工、通信、医疗、电视广播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金融、保险、交通管理系统、中央空调系统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避雷设施或防静电保护设施。各类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以及建(构)筑物内的防雷设施和防静电保护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对防雷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防雷设计规范》。防雷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对防雷建(构)筑物、弱电系统和易燃易爆等雷击概率高的场所的防雷设计、施工和验收,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防雷设施未经审查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三、实行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制度
对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所涉及的防雷设施和静电保护设施,特别是对易燃易爆等重要场所的防雷设施,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在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定期组织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检测合格的单位,发给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要督促限期整改。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逾期不整改而造成雷击火灾、爆炸,致使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将追究直接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
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当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报告灾情。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及时调查、鉴定雷击灾情,认真分析雷电灾害发生的原因,提出防雷减灾措施,县防雷减灾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有关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办法,促使全县防雷减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五、广泛组织防雷减灾知识宣传
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大防雷减灾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在广大农村、基层社区、工厂、建筑工地、中小学等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广播、电视、板报、短信、网络、宣传单等媒体,大力宣传雷电防御科普知识,消除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增强防雷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救互助能力,有效减少雷电灾害影响和损失。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气象  防御雷电灾害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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