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2007〕68号
临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颍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临各单位:
《临颍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临颍县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临颍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临颍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正义、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关注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对县长负责。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县长助理、政府办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副县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县长出差、出访和外出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加强经济调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统筹区域、城乡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长、物价稳定、财政收支平衡等经济政策目标及节能减排等约束性目标。
十四、推进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创新社会管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和社会组织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机制,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三十五、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三十六、树立绩效观念,建立健全行政绩效考核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探索建立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形成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县政府组成人员。列席范围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政府、直属及驻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推广邀请范围为: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同志各1人;县总工会、县团委、县妇联、县工商联的主要负责同志。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批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县重要情况。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县委重大决策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县委审议的有关事项;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民生的重大改革或决策;
(三)研究决定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县政府需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的其他事项;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研究部署重点工作,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处理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
(五)研究确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六)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或行政领导人的奖惩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在县长、副县长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提出,经政府办主任汇总后,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主任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四十四、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县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县性重大活动及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副县长或委托政府办主任签发。
四十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要任务是:对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但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进行协调;通报和研究阶段性工作情况,协调处理有关工作,为县长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岐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九、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属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属分管业务范围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工作的,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副县长签发或核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确需保密的外,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五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内事和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县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
五十四、各部门、各乡镇政府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政府办主任统一安排。
五十五、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县长。同时,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回临颍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县长助理、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临各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外出,应报告主管副县长,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回临颍后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五十六、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主任统一安排。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不得直接给县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应经县长批准。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县委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四、本规则规定由政府部门执行的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县政府直属部门、乡镇政府、垂直部门参照执行。
六十五、本规则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院。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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